2012年營改增在上海試點以來,3年內點已擴大至全國范圍內交通運輸業、郵政業、物流輔助服務等7個現代服務行業。
“營改增減稅試點效果顯著,但還是要注意不均衡的問題,因為行業特征不同,營改增對稅負影響不均衡。”全國政協委員傅軍說。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,至2014年底,超過95%的試點納稅人因稅制轉換帶來稅負不同程度的下降。
這意味著,還有4%多稅負并未下降,甚至有部分上升。這正是傅軍關注的問題。
2015年元月,國家稅務總局宣布,營改增范圍擴大到不動產、建筑業、金融保險業、生活服務業。
對這些政策的效果,要進行全面觀察、分析,為政策進一步完善打下基礎。
傅軍以自己最為了解的房地產、建筑行業為例分析說,按目前的情況,營改增擴大到房地產、建筑行業,可能會導致企業稅負上升,這就與政策減稅的初衷相違背了。
他分析,根據測算,如果房地產銷項稅率設定為11%,土地也允許按11%的稅率抵扣的前提下,營改增后,企業稅負與原來5%的營業稅率大體相當;如果銷項稅率設定為17%,營改增后,房地產稅負則肯定會升高。有關專家分析,稅負可能將升高3-5個百分點,達到8%-10%。
傅軍擔心還會出現另外一些問題。如,在營改增之前購進的房產,如果在營改增之后賣出,因為沒有進項稅配套抵扣,會造成稅負大幅攀升。房地產與一般消費品相比,金額一般都很大,在無進項抵扣的情況下,稅收負擔明顯加重。
還有一種情況,在營改增之前施工的項目或已完工的房產,存貨成本中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,房產銷售時,銷項稅額又會很大。因房地產項目開發周期一般較長,前期承擔的進項稅也就長期得不到抵扣,占用企業大量資金。與原來征收營業稅相比較,營改增后企業資金壓力會大幅增加。
“對企業來說,增值稅理論上屬于價外稅;對消費者而言,無論是房價還是稅收,購房時都要支付給房地產公司。”傅軍說。
在建筑業方面,建筑企業成本中的勞務支出是大頭,但勞務費用沒有進項發票。如果不能抵扣,企業稅負會增加。建筑企業在營改增前購買的設施,如果進項稅額不能抵扣,同樣會導致稅負上升。
房地產企業支付建筑企業工程款通常相對滯后,且一般都會留下5%至20%質保金,金額又比較大。營改增之前,建筑企業墊付的只是工程款,營改增之后,還要墊付進項稅。于是,建筑企業可能拖延支付分包商和材料商的工程款或材料款,進而無法取得分包商和材料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,進項稅額無法抵扣,這些都會加劇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。
“這些問題有待財政與稅務部門切實加以考慮。首要做的是合理設計增值稅稅率。”傅軍建議,雖然稅率檔次增多,會加大征管難度,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仍應從行業實際出發,考慮企業納稅能力,盡量避免簡單使用一刀切的做法。
傅軍進一步建議,充分考慮進項稅抵扣范圍。諸如購買土地的進項稅額、營改增前購買成本中的進項稅額、營改增前在建項目中的進項稅額等,都應當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。
最后,傅軍認為應該取消土地增值稅。“營改增后,房地產銷售的增值部分已經征稅,其中包含了土地增值部分,為避免重復征稅,土地增值稅應當取消。”